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: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,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,通知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,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。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,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、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予以处罚,并可以扣留机动车,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。
该项措施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,原拟从2015年12月16日起违法未处理车辆应当主动停驶,否则上路将被交警查处。但11月份第一周有近六成交通违法未及时处理,为了避免出现大量群众受罚,深圳交警推迟一个月开罚,即2016年1月19日起开罚。
11月份以来违法处理速度提高了15倍
据交警违法系统统计,2015年1至10月查处交通违法202万宗,其中本市车违法170万宗,在45日内处理的仅有6.5万宗,占3.8%。实施新政后,11月份查处的本市车16.9万宗交通违法中,45日内及时处理的有10.5万宗,及时处理率提高至61.9%。
仍有46476辆本市车未按法规及时处理违法
自2015年11月1日,未按条例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有70541辆机动车涉及违法81800宗,其中本市车有46476辆,占66%。本市车辆违章1宗未处理的有42027辆,已查扣88辆;违法2至5宗的有4552辆,已查扣77辆;违法6宗以上的有71辆,已查扣20辆。
>>>>违法45天未处理将发送停驶短信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后45天未处理的,深圳交警将向星级用户发送停驶短信通知车辆登记人,无登记手机信息的,将于48小时内邮寄告知。对于既无手机登记信息,也无法邮寄的,交警局将每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。
>>>>通知停驶后仍上路行驶的,处罚款300元。
2016年1月19日开始,对于已通知停驶仍上路行驶的机动车,将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第十一条第(四)项:驾驶机动车违反禁行、限行规定的,处三百元罚款。
同时启用全市272套“天眼”进行查处
深圳交警将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的272套“天眼”设备,对违反停驶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全天候、不分节假日的进行查处。“天眼”设备覆盖全市北环大道、滨海大道、滨河路、深南大道、深南路、宝安大道、南坪快速、水官高速、广深高速等84条道路。
>>>>每日只处罚1次
对于违反停驶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,同一天被“天眼”设备识别多次,按1次进行处罚,每周同一车辆只处罚1次。处罚一周后深圳交警将根据处罚情况进行评估,调整处罚策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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